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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工作受理申請事宜。

  • 日期:103-04-01
  • 資料來源:農業處

公告事項:
一、實施範圍:為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二)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
二、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位置與其所經營之農地(或農業),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縣(市)之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三、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之基準。
四、申請程序: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土地與申請人經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有關證件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
五、受理申請日期:自10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六、其他如有未盡事宜,請向本府農業處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