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林業設施)

  • 日期:112-06-01
  • 資料來源:林務科

一、申辦方式:請至農業處林務科申辦。
二、申辦資格: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附表二-林業設施分類別規定者。
三、申請人應具備證件或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各1式3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營計畫。
(四)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四、付費說明: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每件設施收取新臺幣200元。